首页 > 创业贷款

临河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2026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25    来源:

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金〔2024〕107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现就临河区2026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企业可自行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https://xwqy.gsxt.gov.cn/)进行查询。

二、贷款申请条件

(一)个人创业贷款

1、贷款期限内年龄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女:18-50周岁,男:18-60周岁);

2、在我区辖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营业执照;

3、具备良好的家庭征信和还款能力;

4、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其他贷款”指未偿还的贷款。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在首次注册营业执照之前存在登记失业信息。

6、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登记农村牧区劳动力资源自主创业登记。

7、返乡创业农民工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登记农村牧区劳动力返乡创业信息。

(二)小微企业贷款

1、小微企业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在我区辖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无经营异常信息;

3、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费;

4、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免除担保条件

免除担保人员需符合: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贷款;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贷款;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贷款;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贷款。

三、贷款额度及年限

(一)个人创业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财政贴息情况

(一)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二)财政不予贴息的情形

1、接受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和贷款发放银行的贷后管理,确保贷款专款专用,否则退回贷款本金及此期间产生的贴息资金,并负相关法律责任。

2、申请人在提交贷款申请时,未在贷款经营实体以外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就业或办理退休手续,无相关单位的社保缴费信息;住房公积金缴费信息;贷款期间,无相关单位的领取退休待遇信息等情况,在贷款贴息期间,不属于创业贷款政策扶持对象(上述情况),经就业部门和金融机构核实后,追回贴息资金,不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五、申请贷款提供资料

(一)个人创业贷款

1.申请人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工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户头+本人页复印); 

2.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必须年检审核通过);

3.提供贷款人、担保人征信报告。

4.相应人员类别证件(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需提供创业前大学毕业证、退伍证、释放证明书);

5.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明、村委会出具的经营场地证明);

(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包括企业简介)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4.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抵押,质押权属证明      5.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与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

6.企业近两年财务报告(不足两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7.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其他材料:

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材料除提供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原件备查,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资料复印件要加盖企业公章,相关表证必须由本人当面签字按手印;8.股东会议决议(股东会成员签字,企业盖章)9.完税证明(盖章)

六、办理方式及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临河区就业服务中心5楼6号圆2号窗口咨询电话:0478-8521241

临河区就业服务中心

       2026年2月25日

初审 : 李籽裕

复审:张   帆

终审:周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