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 | 【2000万】2024年数字农业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发布时间:2023-09-01    来源: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数字农业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依据《 “十四五”数字农业建设规划》  ( 以下简称《规划》 ) 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要求,结合数字 农业项目储备、申报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工程


(一) 建设要求


围绕创新链与产业链衔接发展,建设一批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对接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和分中心,实现相关技术产品集成应用、中试熟化、标准验证、示范推广等,推动探索重点品种产业数字化转型路径,助力培育数字农业企业,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数字农业发展生态,为全国提供 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模式。


(二) 建设内容


围绕 1 种主要农产品或具有相同技术需求的品类,在县域范围内选择具备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域,购置国产化数字农业相关设施设备,开发集成管理平台,建立贯通信息采集、分析决策、作业控制、智慧管理等各环节的数字农业集成应用体系。具体包括5个类型:国家数字种植业创新应用基地、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国家数字渔业创新应用基地、国家数字 种业创新应用基地。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需瞄准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提出数字化解决方案,且该方案具有技术创新性、经济性、可推广性。具体建设任务和技术参数在参考最新版的《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技术指南》 ( 由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另文印发) 的基础上,可根据地域、品种、规模、生产方式等不同,做适当调整。


( 三 ) 储备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申报、过程管理、实施监督。建设单位为县级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承担项目法人主体责任。项目投资方式为直接投资。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参照有关要求,以县级及以上农场作为申报主体和建设单位。


拟申报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基地建设选择的农产 品应当为县内农业主导品种,产值规模在省内排名前10位 ,且已经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产业链条完整,基本实现了一二三产融合;

  2. 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数字农业建设 , 已制定了支持数字农业发展的相关规划及支持政策,数字农业建设基础扎实、成效突出,具有较强的资金配套能力;

  3. 申报主体承诺待项目批复后,推动创新应用基地与本领域 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形成紧密指导合作联系,支 持其在基地开展相关技术产品集成应用、中试熟化、标准验证、示范推广等工作;

  4. 由本项目支持信息化改造提升的每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失信等情况,连续生产经营 3 年以上,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自筹配套资金的能力和运维项目的人员和技术,能够确保项目建成后长期运行。上述条件需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进行阐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优先支持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本项目。2017 年以来已承担过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的县,不纳入储备范围。


申报主体还应研究部署以下工作,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进行详细说明:

1.建立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农业农村部 门主导、技术单位支撑的项目管理机制,明确上述各方权责 关系;

2.建立基地管理机制,明确基地负责人,负责基地日 常管理和联络,组建基地专家组,负责基地建设运行和应用 推广的技术指导;

3.在深入研究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实际问 题基础上,提出详细的信息化解决方案和相关建设内容,并 说明技术创新点,直接引用《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 设技术指南》原文的视为无效;

4.项目建设原则上均应采用 国产设备和技术,确有必要部分采用国外设备或技术的,应 明确提出,并逐一说明必要性;

5. 与相关领域国家数字农业 创新中心、分中心建立合作,支持开展数字农业相关技术产 品的中试熟化、标准验证、集成创新,提供必要试验条件、 试验数据;

6. 明确专门资金渠道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信息 化设备和信息系统持续运行,及必要的维护更新和迭代升级 ,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持续发挥作用;

7.配合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 以指定方式、频次、地址报送数据;

8.从制度建设 、硬件配置、系统设置、人员管理等各方面,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落实“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要 求,防止发生异常操作、数据泄露、数据篡改等问题;

9.承诺遵守关于创新应用基地的相关制度规定。以上内容不得缺项。国家数字种植业、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不低于 1 万亩 ,其中果园不低于 5000 亩;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 地建设规模不低于 20 万平方米,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 建设规划 (2023-2030 年) 》建设布局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 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 中,生猪养殖场年出栏量不低于 5 万头,奶牛养殖场存栏量 不低于 1000 头,肉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 1000 头,蛋禽养 殖场存栏量不低于 25 万只, 肉禽养殖场年出栏量不低于 50 万只,羊养殖场年存栏量不低于 1 万头;国家数字渔业创新 应用基地中,池塘养殖覆盖面积不低于 5000 亩,陆基工厂 化养殖、网箱养殖水体不低于 10 万立方米。未明确规模要 求的,可参照相似种植养殖环境、生长过程、农技农艺要求 的农产品品类。申报项目名称统一设定为“XX 省 ( 区、市 ) XX 县 (市 、区 ) 国家数字种植业/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种业创新应用 基地建设项目 ( XX 品种) ”。

各地农业农村 (农牧) 厅 (委、局 ) 要统筹本地区畜牧 、渔业等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单独设立畜牧、渔业 行政管理部门的,可以申报 1 个本行业项目。每个省 ( 区、市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年申报总数不超过 3 个,每个计 划单列市申报总数不超过 1 个,北大荒农垦、广东省农垦每 年申报总数不超过 1 个,超过申报数量的,根据各省报送的 申报文件,按顺序选取相应数量项目。同时,每省份每年申 报同一品类项目不超过 2 个, 自 2021 年起每省份累计建设 同一品类项目不超过 5 个。


( 四 ) 中央投资规模


西藏自治区申报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为 100% , 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40%、50%、 60% 、60%,且不超过 2000 万元。北大荒农垦、广东省农垦申报项目,中央投资比例参照所在地方执行。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土建工程、非数字化装备,且 用于软件开发 (含软件购置) 的资金不得超过 300 万元。成 套装备中,可单独计价、不包含信息化内容的基础结构部分, 如灌溉设施、管道、笼架等应计入非数字化装备。拟申报项 目应统筹解决项目长期运维资金,确保项目长期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