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12月16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要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近年来,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安排部署,不断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迅速发展,公共资源配置效益明显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初步构建。但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仍存在管理体制不健全、平台运行不规范、六类市场主体责任未压实、公共服务供给不充分和监管缺失等突出问题。为有效整治问题,填补制度漏洞,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强化监管,亟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创新机制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出台意义
(一)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办法》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研究、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协同管理,并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
(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全区统一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推进目录清单内公共资源平台交易全覆盖;规定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担全区公共资源一网交易门户网站和综合服务、综合交易、综合监管等功能,整合共享全区各地区、各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纵向联通国家、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横向对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业务管理平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
(三)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办法》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项目受理、场地预约、信息发布、开标、评标评审、公示公告、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环节提供全流程电子化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时见证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全面记录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中介服务机构、专家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交易过程可溯可查;立足平台公共服务职能定位,进一步精简、优化办事流程,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捷高效。
(四)强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行政监督和平台管理相结合的协同监管模式,要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公布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清单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责,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出了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措施;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易发、多发问题,对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等主体的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由于规章立法权限、处罚种类和罚款额度所限,在法律责任上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督、管理和服务等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规定了《办法》制订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立法意义,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管理机构以及交易中心等各方主要职责。
第二章交易目录共三条,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明确了交易目录的制定主体以及进入规则。
第三章交易平台共三条,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安全等级保护、交易信息安全、系统开放对接等内容。
第四章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共十五条,明确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受理、信息发布、开评标、质疑投诉等环节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并对交易各环节进行具体阐述。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十三条,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行政监督+平台管理”相结合的协同监管模式,明确了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管理机构在交易协同监管中的职能职责,并对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交易平台、监管机构“六方主体”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特别是加强了对平台系统运行维护机构的严格管理。
第六、七章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条,明确了已经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法律责任,以及交易主体范围和生效时间。